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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燃气安全指挥中心大楼信息智能化项目招标答疑公告
发布者:admins 发布时间:2021-06-23 16:19:30 阅读:1036次 【字体:

各潜在投标人:

因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邵阳市燃气安全指挥中心大楼信息智能化项目招标文件提出以下问题,经招标人研究答复如下:
 
 
问题一:针对“RLED”条款的质疑
答复:将“RLED”改成“LED”。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79页,【第三章 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的【三.采购清单】中参数部分【17.2.11 风冷列间空调】的第5条【5、室内风机类型:要求采用高效后倾离心式EC风机。风机N+1冗余配置,任意风机故障,仍可确保全风量运行。风机可根据回风或送风温度自动调节风扇转速,同时支持手动调速模式,支持在线热插拔。为保证良好的制冷效果,空调应有较大的送风量,需标配国际知名品牌(施乐百、EBM同等品牌)EC风机(电子换向同步电机驱动的后倾离心风机)。】招标文件第80页,【第三章 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的【三.采购清单】中参数部分【17.2.12风冷房间级精密空调】的第5条【5、室内风机类型:要求标配国际知名品牌(施乐百、EBM同等品牌)EC风机(电子换向同步电机驱动的后倾离心风机),推荐采用大风量高效后倾离心直联风机。】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六款“(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质疑理由:
1.在参数性能要求上,直接标明品牌名称,做特定倾向,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六款的规定。
2.室内风机作为风冷空调的核心部件,在风机类型上做了明显约定,而【17.2.11 风冷列间空调】,以及【17.2.12风冷房间级精密空调】中【5、室内风机类型:要求标配国际知名品牌(施乐百、EBM同等品牌)EC风机(电子换向同步电机驱动的后倾离心风机),推荐采用大风量高效后倾离心直联风机。】的多个条款上有众多与风机相关的性能指标。
例如【17.2.11 风冷列间空调】中第10,11条【10、机房专用空调的风冷型室外机组变频控制,采用低噪声猫头鹰式室外风机。能根据冷凝器管道内部压力变化自动调节冷凝风扇的运转速度,并实现节能。11、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风冷冷凝器的风机电机、风机调速器、压力控制器等应有良好的防水性能。】那么,所有关联性的性能要求都是明显的倾向性的。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答复:“需标配国际知名品牌(施乐百、EBM同等品牌)EC风机”修改为“需标配EC风机”。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115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条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技术部分 产品技术先进性及市场认可性】第四条【4、为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要求,所投LED、LCD拼接屏产品厂商获得省级或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省级或以上“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计2分,获得市级部门颁发的“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计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国家针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有明确的节能环保规定及要求。
法律依据如下:
    1.财政部,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理由:
    1.针对LED,LCD产品,国家是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认证,进行政策推动,采购约束的。目前主流的LED,LCD产品都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严格通过了环境标志,节能产品认证。但招标文件此处,牵强附会,公然违背国家对节能环保政策的要求,摒弃国家严格执行的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2.条目的分项标题是产品先进性,文字前提是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要求,但最终要求的又是生产企业的特定企业资质上。生产企业的企业资质是不能直接跟条目的大标题产品先进性挂钩的。每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千差万别,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取样调查,质量检测等,是不能流向市场的。一个企业本身特定的资质,无法体现产品本身的先进性。此处违背公序良俗,牵强附会。明显为某些产品厂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
    3.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规定【带★的项目为设备核心技术参数,有一项负偏离或未响应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做无效投标处理。注:凡招标文件要求中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足均视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采购清单部分将RLED 产品,都是带★的设备核心技术参数。
一方面,要求满足RLED,该核心参数要求,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另外一方面,又在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又将LED,LCD的生产企业的企业资质作为评审因素。
    1.如果本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所列RLED与【评标方法及标准】中LED 是如果是同类型产品,那么明显这里是参数捆绑,一个产品要求同时有多项性能指标,核心指标不满足则投标无效,其他参数不满足,则扣分。
   明显为某些产品厂家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
    2.如果本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所列RLED与【评标方法及标准】中LED 不是同类型产品,那写与项目无关产品的评分参数,更是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

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要求具备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证书,顺应国家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四:
招标文件第115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技术部分 产品技术先进性及市场认可性】第五条【5、为保障本次所投超融合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所投超融合一体机硬件服务器制造厂商起草制定服务器技术相关领域国家标准,按照起草制定项目数量计分,数量最多的计3分,其余按照数量排名依次递减1分(数量相同的并列相同得分),扣完为止,没有起草制定计0分,提供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链接与截图证明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理由:
 2.国务院于2015年3月11号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其中明确表明目前现行标准的诸多问题,例如其中明确指出【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制定主体多,28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庞大,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理由:
1.国务院明确指明的现行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存在诸多问题,制定的主体众多,各标准之间相互冲突。标准本身的制定主体,不统一,缺乏权威性。
2.条目的分项标题是产品先进性,文字前提是为保障本次所投超融合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但最终要求的又是生产企业的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上。生产企业的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例如参与制定标准)是不能直接跟条目的大标题产品先进性挂钩的。每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千差万别,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取样调查,质量检测等,是不能流向市场的。一个企业本身特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无法体现产品本身的先进性。此处违背公序良俗,牵强附会。明显为某些产品厂家量身定做评分因素。
3.将生产企业的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例如参与制定标准)作为评分因素,并且严格的将参与社会活动的次数,即制定标准的数量的多少作为评分因素。将生产企业特定社会活动参与性,强行与产品先进性挂钩,具有强烈的倾向性,明显的限制性。明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

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能参与起草制定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的单位,其技术实力以及相关产品先进程度是得到国家认可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五:招标文件第115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技术部分 产品技术先进性及市场认可性】第六条【6、所投日志审计、堡垒机、终端准入等安全产品生产厂商熟知国内相关安全标准,参与等级保护2.0(定级指南、基本要求、测评要求、安全设计技术要求四个标准)起草,参与起草全部四个标准的计2分,参与起草三个标准的计1分,参与起草两个标准的计0.5分,其他及未参与起草标准的不计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国务院于2015年3月11号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其中明确表明目前现行标准的诸多问题,例如其中明确指出【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制定主体多,28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庞大,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理由:
1.国务院明确指明的现行标准诸多问题,制定的主体众多,各标准之间相互冲突。标准本身的制定主体,不统一,缺乏权威性。
2.条目的分项标题是产品先进性,文字前提是为保障本次所投超融合产品质量及技术先进性,但最终要求的又是生产企业的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上。生产企业的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例如参与制定标准)是不能直接跟条目的大标题产品先进性挂钩的。每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千差万别,产品本身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取样调查,质量检测等,是不能流向市场的。一个企业本身特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无法体现产品本身的先进性。此处违背公序良俗,牵强附会。明显为某些产品厂家量身定做评分因素。
3.将生产企业的特定社会活动参与的角色(例如参与制定标准)作为评分因素,并且严格的将参与社会活动的次数,即制定标准的数量的多少作为评分因素。具有强烈的倾向性,明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

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能参与起草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的单位,其技术实力以及相关产品先进程度是得到国家认可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六:招标文件第115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所投产品原厂商技术实力】第四条【4、投标人所投监控产品生产厂商在湖南省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有注册的公司或分公司的提供满3年或以上的营业执照,计2分;提供满1年或以上的,计1分;其他情况不计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 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 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质疑理由:
 1.此处将湖南有本地化售后服务团队,以及在湖南注册公司的年限长短,作为评审因素。注册公司的年限以及团队,是投标人本身规模条件,注册时间的长短不能体现产品生产厂商的技术实力。将企业本身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的明确规定。严重的地域性歧视及差别对待,明显的是为某些企业量身定做招标参数,排除非湖南企业,以及中小企业。

答复:详见本项目补充公告(即将“4、投标人所投监控产品生产厂商在湖南省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有注册的公司或分公司的提供满3年或以上的营业执照,计2分;提供满1年或以上的,计1分;其他情况不计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修改为“投标人所投监控产品生产厂商在湖南省具备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在中标后设立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的,计2分;其他情况不计分。”)

问题七:招标文件第116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所投产品原厂商技术实力】第五条【5、为能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要求所投网络交换机、外网出口防火墙生产厂商服务实力强,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如IDC、CCW等出具企业级网络设备“服务满意度”排名证明,连续五年及以上获得第一的计3分,连续三年获得第一的计2分,其余计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不得将知名、一线、同档次、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质疑理由
1.IDC,CCW等属于第三方商业调查公司,他们本身不具备权威性和公信性。并且不同调查公司之间,对同一对象出具的不一致的数据,会导致选用不同调查公司的数据时,厂商的排名不同而产生倾向性。
例如,在2012年10月搜狐新闻报道指出,IDC与Gartner关于惠普和联想在PC在全球出货量数据统计存在分岐,此报道很好的说明诸如IDC CCW这一类第三方调查公司,属于企业而非权威机构,不同调查公司中间存在利益影响,导致数据不能公正、客观,所以不具权威性。
不同的数据调查公司有不同的结果,明显排名不具备权威性。查询网址:http: //it. sohu. com/20121011/n354622059. shtml
2.将此类排名作为评分因素,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122页的规定,在政府采购。
3.从相应的渠道上获取此类排名信息,连续三年,连续五年。
明显是为某些厂家量身定做的评分参数。
招标文件第116页,【第七章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所投产品原厂商技术实力】第五条【5、为能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要求所投网络交换机、外网出口防火墙生产厂商服务实力强,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如IDC、CCW等出具企业级网络设备“服务满意度”排名证明,连续五年及以上获得第一的计3分,连续三年获得第一的计2分,其余计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质疑:该部分是锐捷厂家唯一指向性参数,该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指定厂家,诺是指定厂家请明确,并提供相关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所投产品原厂商技术实力)第五条(5、为能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要求所投网络交换机、外网出口防火墙生产厂商服务实力强,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如IDC、CCW等出具企业级网络设备“服务满意度”排名证明,连续五年及以上获得第一的计3分,连续三年获得第一的计2分,其余计1分,没有提供不计分;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质疑理由
1.IDC,CCW等属于第三方商业调查公司,他们本身不具备权威性和公信性。不同的公司调查出来数据也是各不相同的,明显排名不具备权威性。
2.将此类排名作为评分因素,明显就不合理。
3、相关参数明显指向是锐捷厂家产品,可通过以下网址直接查看:
https://www.ruijie.com.cn/gy/xw-gs/83282/

质疑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第三方权威机构(如IDC、CCW等)出具的企业级网络设备“服务满意度”排名证明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且超过三家企业连续多年获得此类排名第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八:招标文件第116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所投产品原厂商技术实力】第六条【6、所投无线通信系统生产厂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体系。受国家的认可,提供国家权威三部委联合颁发的“创新型企业”(非试点企业)证书的,计2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产品厂商公章。】
质疑理由:1.国家部委颁发的“创新型企业”的企业证书,评价指标是企业自身的特质所决定的。与项目相关具体的产品特点,实际需求是不想适应的。因此此处就明显没有考虑与项目相关具体的产品特点。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入围科技创新企业名单,表明该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本项目的产品质量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九:招标文件第七章节的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的技术部分所投产品原厂商技术实力: 1、所投会议设备厂商获得中国绿色环保证书和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2、为确保该项目有五星级的售后服务保障 ,所投分布式产品厂商须出具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证明厂商售后服务符合五星级标准的“服务认证证书”,  “CMMI3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定”及提供具有CQCS标志“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认证证书”。
质疑内容:
  第一条问题:绿色环保类认证除本次要求的两样外,还有ROHS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国内最权威的绿色产品、环保产品认证)等相关环保认证,评标方法及标准单将环保认证特指限定为“中国绿色环保证书和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是何依据?需提供合法性依据。同时,国家有相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要求为何不执行?
  第二条问题:请问“CMMI3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定”和具有CQCS标志“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认证证书”与五星级的售后服务保障的直接关系是什么?请提供“CMMI3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认定”和具有CQCS标志“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认证证书”是五星级的售后服务保障必要条件的合法性依据或其它相关证明。并明确五星级的售后服务保障要素是哪些!

质疑答复:
1、“中国绿色环保证书”和“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响应了国家环保政策。
2、CMMI3评估体现软件开发的成熟度,与本项目产品质量相关。
3、中国工程建设推荐产品认证证书,与本项目产品质量相关。
4、售后服务五星级标准证书,能体现投标人的服务能力,与本项目的服务相关。
5、综上,三个证书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十:招标文件第117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商务部分 企业信誉】第二条【投标人提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连续五年计2分,连续四年计1分,连续一至三年计0.5分,不提供不计分。】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 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于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 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 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5. 《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体系”规定:(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产品(服务) '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高、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行业领先水平。(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 率等方面均达到行业较高水平。
质疑理由:
1.关于“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某些地区的工商部门已不再评定, 例如北京,上海等地区,早在2003年就已经取消“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的评定, 所以该条评分办法有严重排他性,地域性歧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以及二十条的规定。相关新闻通告如下:
http://news. sina. com. cn/c/2003-10-15/0127919543s. shtml
2.守合同重信用的评定标准,就是依据企业本身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进行的。此类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相应的规定。

质疑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本项评分细则要求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体现企业诚信履约的能力,与项目服务相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第117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商务部分 售后服务条款】的【为保障售后的时效性,产品售后不完全依赖厂商,根据本项目建设内容投标单位自身具备服务器存储、网络、监控、虚拟化、安全产品等工程师。全部提供计3分,部分提供计1分,不提供不计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为其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 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 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质疑理由:
1.售后服务的服务质量,是一个完善健全的服务体系所决定的,是一个多维度的组合。此处明显牵强附会,将售后服务的质量的好坏,归结于投标企业本身人员的在某些产品的工程师数量上。与项目实际的需求不相适应,是无直接关联性关系的。有为某些投标企业量身定做评审因素的嫌疑。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
2. “投标人为其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6个月的社保证明,是从业人员的时间年限直接体现。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相应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117页,【第七章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条款】的【为保障售后的时效性,产品售后不完全依赖厂商,根据本项目建设内容投标单位自身具备服务器存储、网络、监控、虚拟化、安全产品等工程师。全部提供计3分,部分提供计1分,不提供不计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投标人为其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质疑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本项评分细则对项目实施人员的要求,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与项目服务相关,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十二:
招标文件第117页,【第七章 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商务部分 企业业绩】的【根据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合同采购内容、盖章页等)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网上公示截图。提供1份有效合同证明材料得1分,提供3份及以上得3分(类似项目指信息智能化项目(非 PC、终端设备单项采购))。2018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正文中的合同履行开始时间进行评审,若未载明则以合同签订日期进行评审,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理由:此处将不低于600万元的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完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四)、招标文件第117页,【第七章评分办法】的第6评分标准,表1【评标方法及标准】中【商务部分企业业绩】的【根据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600万元),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合同采购内容、盖章页等)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网上公示截图。提供1份有效合同证明材料得1分,提供3份及以上得3分(类似项目指信息智能化项目(非PC、终端设备单项采购))。2018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正文中的合同履行开始时间进行评审,若未载明则以合同签订日期进行评审,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此处将不低于600万元的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以此证明了完全将中小企业进行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
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本项评分细则对业绩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十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质疑理由
“投标人为其购买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6个月的社保证明,是从业人员的时间年限的直接体现。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相应的规定。

质疑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本项评分细则的设置,属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问题十四:招标文件第七章节开头部分:“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质疑:
本次招标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很明显本次招标为非服务类项目,评标方法及标准中价格部分占比为25%,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明确占比25%的合法性依据。
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质疑答复:
1、本次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本项评分细则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

(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1年7月9日
10:00时(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涉及上述内容的应做相应修改,若本公告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告为准并做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以上请各投标人遵照执行。


招标人:邵阳市燃气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邵阳市燃气公司纪检监察室

日期: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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